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學校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員會成員應具有高級職稱,由學校負責人、相關部門和各學院負責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 第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撤銷違反規定而獲得的學士學位; (三)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的争議和其它重大事項; (四)制定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三條 各學院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對學士學位獲得者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且通過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的普通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二)在規定的彈性學制年限内修滿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必修課平均學分績≥70.0分; (四)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畢業設計(論文)合格; (五)在校期間無因考試違紀或學術不端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成人教育學生的學習成績優良且通過規定的學位課水平考試; 第五條 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必修課平均學分績未達到70.0分,且符合本細則第四條除第(三)款外其它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報教務處複審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者; (二)在校期間培養方案計劃外相關等級考試和實踐能力表現突出的可折合相應學分績,經累加學分績達到70.0分者。具體折合辦法如下: 1.外語四級通過後加0.5學分績、六級通過後加1學分績,國家計算機等級3級考試通過後加1學分績,同類考試取最高等級,不重複計算; 2.參加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的各類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獲三等及以上獎勵者,最高加1.5學分績,具體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 3.參加教師科研課題并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發表相關學術論文者增加1學分績(注明第一作者單位: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 第六條 在校因考試違紀或學術不端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一次後未再受到其它處分,且符合本細則第四條除第(五)款外其它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受處分後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畢業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報教務處複審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審核時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必修課平均學分績排名在同年級同專業前20%者; 2.獲得校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或其它表揚獎勵者且畢業審核時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必修課平均學分績排名在同年級同專業前50%者; 3.在校期間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者; 4.解除處分者; 5.有特殊才能或突出的先進事迹和貢獻,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學習成績等相關材料,包括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條件學生的相關材料,召開評定會議,提出學士學位拟授予者名單報教務處複審,同時将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條件學生的相關材料進行公示,公示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二)教務處複審後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經全體成員半數通過即有效。 (三)通過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細則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撤消已授予的學位。 第九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第十條 附則: (一)本細則經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從2020屆畢業生開始執行,前細則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