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規範學生學籍管理,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關條款,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和程序錄取的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批準後入學資格可保留1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按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第五條 在校生每學期必須按校曆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生在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須繳清規定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後方可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學生須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學院加蓋“注冊專用章”後,方取得新學期學籍。開學後直接到外地實習的學生,在規定返校日後的2個工作日内辦理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制、學分與學分績
第六條 标準學制為4年或5年(建築學、城市規劃、風景園林等專業),本科生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提前畢業,但四年制本科學生畢業時在校學習時間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學生畢業時在校學習時間不得低于4年;學生也可以根據情況推遲畢業時間,但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不得超過8年。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教學環節的學習,取得本專業要求的畢業學分方可畢業。
第八條 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課程所需的學習量為标準。各教學環節原則上每16學時計1學分或每周計1學分。各教學環節的具體學分值以培養方案規定為準。
第九條 學生學習的質量用學分績衡量。學分績計算方法如下:
學分績可在學習過程的任何時間進行核算,可作為各種獎勵和選拔的依據。
義務與權利、學習紀律
第十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學環節的學習、實踐與考核,積極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學生應尊重教師,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遲到,不早退。自修時間應認真學習,保持安靜,尊重他人,自覺維護良好的學習環境。積極參加各類實踐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尊崇學術規範、遵守保護知識産權的有關規定、遵守學校課程考核紀律。禁止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上課、實習、實驗、考試;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考核違紀或作弊;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摘錄他人著作内容的,應當标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标明作者、标題和頁碼。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學校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在籍學生有權利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對課堂教學、考試、教學服務等環節質量進行評價,有權利向學院、教務處和學校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在籍學生可輔修其它專業,也可選修其它專業課程。
第十五條 在籍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它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按學校有關規定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準假或請假逾期者按曠課論。曠課學時數按課表内實際上課學時數計算,實踐教學環節按每天4學時計。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指定醫院診斷或有關證明。
請假在1天以内,由相關任課教師批準;
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在校外實習期間由帶隊教師批準);
請假在3天以上1個月以内,由學院領導批準;
請假在1個月以上2個月以内由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部門審批;
請假時間超過2個月的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所有批準的請假手續須報學院備案,由學院通知相關任課教師。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及實驗、實習、軍訓、設計等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一般以筆試為主,也可筆試與口試兼用,開卷與閉卷兼用,或根據課程(教學環節)的性質、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體方式由教學基層單位根據課程的内容、特點和要求在教學大綱中規定。
第二十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實踐環節和個别課程也可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級成績在計算學分績時,優秀計95分,良好計85分,中等計75分,及格計65分,不及格計0分。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成績一般可按0-50%計入總成績,也可作為教師決定學生是否有考試資格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學生體育課成績應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課程的考核;
1.曠課累計超過該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2.曠課累計超過任課教師考勤次數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業或抄襲作業超過該門課程總作業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課程規定的所有實驗項目及其它實踐環節。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考試期間因公、因病或因急事而不能參加考試,可提前提出申請,并出具證明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部門批準後方可緩考。緩考學生須參加學校安排的補考,緩考課程在補考時不得再次辦理緩考。對因上述原因不能參加軍訓、實習、實驗課、課程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考核的學生,須辦理緩考手續後随下一年級相應環節重修。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未獲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包括補考),或考試時遲到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均視為缺考。對缺考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不得參加該課程補考。
第二十五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紀律處分,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第二十六條 學生所修課程的考核(包括實踐環節考核、補考)必須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績,方為合格并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所修課程的成績,要分别記載該課程的平時成績、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若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課程在次學期安排補考1次。補考未通過的課程,可在相應課程開設學期重修。學生軍訓、實習、實驗課、課程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學校不安排補考,須申請全程重修。
第三十條 轉學、轉專業的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補修相關未修課程。
第三十一條 學有餘力的學生可申請提前修讀無先修課影響的高年級課程。申請提前修課的學生,其已修必修課須全部合格且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須大于75分。
學業警示、留降級、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業預警制度。學業預警每學期進行,具體如下:
第一、前二學期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含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50%者;
前三、前四學期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含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60%者;
前五、前六學期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含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65%者;
對于五年制學生,
前七、前八學期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含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70%者;
給予學業警示。
第三十三條 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受到“學業警示”的,給予退學警示,降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四條 如學生學習困難較大無法繼續跟随原年級學習,可自願申請到下一年級學習。自願留降級的學生須在每學期第1周提出留降級申請,經所屬學院同意後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三十五條 降級後的學生按所在年級的培養方案修讀課程、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并按所在年級的标準繳納學費。
第三十六條 設立畢業設計(論文)準入制度。
學生進入畢業設計(論文)環節時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含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85%的,不能參加畢業設計(論文)環節教學活動。
因欠缺學分不能進入畢業設計(論文)環節的學生,學院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編入下一年級,修讀應修課程達到規定要求,方可參加畢業設計(論文)環節教學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1.給予退學警示的學生,下一學期再次受到學業警示。
2.一學期所修全部課程,教師課堂考勤累計曠課超過50學時;
3.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4.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或且經複查不符合複學條件者;
5.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7.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八條 應退學的學生,學院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自退學通知發布之日起2周内由學生本人或學院辦理退學手續。學生申請退學,須由學生書面申請,經學生家長、班主任及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如下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無法繼續學習而退學者,由學院辦公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由學校教務部門出具退學證明,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一年可領取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學校不負責安置,也不得申請複學。
休學、複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辦理手續後離校休學。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限,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者,應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四十二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新生和在校學生,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後2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四十三條 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不受休學期限限制,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者,應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後可繼續休學,但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時間)不得超過8年。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傷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須停課治療、休養2個月以上者,應予休學;學生患肝炎、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1.休學學生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和其它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學生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反校紀行為,按《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3.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4.休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四十六條 休學由學生本人或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到教務部門辦理休學手續并備案。
第四十七條 學生複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休學期滿後,應于學期開學1周内持休學手續單到教務部門辦理複學手續。因病休學申請複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方可複學。
2.對申請複學者,學校須進行必要的政治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複學資格,令其退學。
3.複學的學生根據休學期限可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如原專業相應年級未招生,則編入相近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八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内,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内容,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 有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提前完成各教學環節的學習并取得規定畢業學分後,可向教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須繳納本專業規定學制年限的學費。
第五十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内,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教學環節,但未達到畢業最低要求學分,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結業學生,凡未取得學分的教學環節,可返校補考或重修,補考或重修随校内相同教學環節的考核(包括補考)一并進行,原則上不單獨組織考核。補考或重修後達到畢業要求者,可在結業後2年内申請換發畢業證書,達到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可頒發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二條 有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輔修其它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五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轉專業、轉學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轉專業的具體規定及辦理程序按照《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轉學的具體規定及辦理程序按照《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本專科學生轉學實施細則》執行。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對于專科升本科的學生,進入本科學習後按本學籍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修訂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